法律与政策依据
香港知识产权署内地知识产权便利措施、珠港澳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十六条和粤澳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实施效果
降低港澳创新主体在内地申请、保护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制度成本,增强大湾区创新资源流动的可预期性。
可复制性评价
可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便利措施+合作协议+调解平台’组合治理的样本。
风险与争议
跨境调解结果的执行、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衔接、以及不同地方法域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仍需继续跟踪。
论文线索
- 知识产权便利措施在大湾区规则衔接中的作用
- 知识产权纠纷跨境调解平台的治理功能
分析提示
知识产权合作不是只有“保护”这一面,也包括申请便利、成果转化、跨境服务和纠纷解决。这个案例可以把这些面连成一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