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澳法律通”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平台
横琴法院联合横琴法律事务局推出“琴澳法律通”小程序,采用“横琴+澳门”双板块架构,为琴澳居民和企业提供诉讼、仲裁、调解、公证、法律援助申请和澳门司法文本下载等线上法律服务入口。
沉淀政策文件、规范文本、司法文件、监管规则、合作协议和官方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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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法院联合横琴法律事务局推出“琴澳法律通”小程序,采用“横琴+澳门”双板块架构,为琴澳居民和企业提供诉讼、仲裁、调解、公证、法律援助申请和澳门司法文本下载等线上法律服务入口。
粤港澳三方共同公布15项“湾区认证”项目,并上线公共服务平台、启用认证标志,覆盖工业消费品、农食产品和服务业。
香港特区政府公布河套香港园区发展纲要,提出以两个五年期为里程,围绕产学研、中试转化、创科资源汇聚和制度政策创新四大方向推进园区发展。
香港律政司第639章专题网页说明,第639章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用以实施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互认安排,并设立内地婚姻家庭判决登记、内地离婚证承认及香港判决证明书申请机制。
《第645章》作为香港法制化落地文件,将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执行安排制度化为香港执行机制,完善跨境仲裁、诉讼判决流转的执行链路。
该附件是界定“澳门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基础规范,明确自然人和法人的定义,并细化法人在登记设立、准照、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业务场所、税务和雇员等方面的判断标准。
该附件是界定“澳门投资者”资格的基础规范,要求澳门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涵盖投资时,须满足登记设立、三年以上实质性商业经营、所得补充税、业务场所和雇员等条件。
该附件是界定“香港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基础规范,明确自然人和法人的定义,并对法人申请享受CEPA服务贸易优惠时的注册设立、商业登记、实质性商业经营、税务和业务场所等条件作出统一规定。
该附件是界定“香港投资者”资格的核心规范,要求香港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涵盖投资时,须满足注册设立、有效商业登记、三年以上实质性商业经营、利得税、业务场所和雇员等条件。
由国家发改委与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签署的《框架协议》提出合作原则、协作机制与产业合作方向,是构建大湾区制度协作与机制对接的基础性文件。
该报告明确了中央对外向型经济、营商环境提升与区域协同治理的年度目标,持续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提供阶段性政策基线。
澳门举行2024年度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澳门区)证书颁授仪式。根据三地分别评审、调解工作委员会同意及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审定的程序,《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2024)》中共有146名调解员,其中49名来自澳门。
横琴城规建局发布试行办法,推动澳门、香港城市规划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在合作区备案执业,并可参与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设计及与内地机构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工作。
该法律建立澳门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认可以及登记制度,覆盖建筑师、景观建筑师、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专业职衔,并规定建築、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的权限、登记、实习、考试与持续进修制度。
该行政法规细化第1/2015号法律的实施程序,规定电子办理、申请文件、资格认定、登记、考试、实习和过渡安排等操作性规则。
经科局行政手续页详细说明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线上和亲身申请方式、必交文件、办理地点、服务承诺时限和相关法例,是澳门企业申请CEPA市场准入资格的直接操作入口。
澳门经科局答问集解释《修订协议二》的核心开放措施,强调对大部分澳门服务行业取消三年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要求,并说明建筑工程、会计、医疗、教育等专业服务开放,以及澳资企业在大湾区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和选择香港、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的先行先试安排。
经科局统计页显示,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近年仍持续签发:2024年8份、2025年8份,2026年第一季为0份。该页为观察澳门企业通过CEPA进入内地市场的年度节奏提供了基础数据。
澳门经科局内地与澳门商标专栏介绍CEPA框架下内地对澳门商标代理服务的开放安排,并提供商标业务、商标注册和代理服务相关说明,是澳门侧商标品牌合作和知识产权服务开放的重要官方入口。
该正面清单列明内地在广东省对澳门服务提供者的新增开放措施,覆盖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建筑设计、工程服务、技术测试分析等行业,并细化到澳门律师涉澳民事诉讼代理、审计经验折算、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广东工程设计企业聘用澳门专业人士等条款。
现行程序文件要求申请者在线上或亲身递交澳门投资者证明书申请表、经公证认定和加章核验之声明书以及附同文件,并说明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加章核验程序及经科局通常1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
澳门经科局行政手续页说明,内地与澳门CEPA《货物贸易协议》设立修订CEPA原产地标准磋商机制,澳门生产商如有需要,可向经科局提出修订原产地标准申请。
该答问集解释内地与澳门CEPA《货物贸易协议》的核心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证书、直接运输、原产地标准修订和货物通关便利化等内容。
澳门经科局概要页披露,自CEPA于2004年1月1日实施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科局在货物贸易方面共签发9801张原产地证书,其中8431张已使用,出口货值约16.17亿澳门元,豁免关税约1.07亿澳门元。
澳门经科局概要页说明,内地与澳门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共设8章30条,14个重点领域包括旅游、会展、中医药、金融、电子商务、环保、法律和争议解决、会计、文化、创新科技、教育、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等,并突出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建设。
澳门经科局设立CEPA区域合作资讯中心,方便公众咨询CEPA各项规定和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提供地址、电话、传真、电邮和网站等联络资料。
澳门经科局CEPA升级版答问集解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定位,强调协议提升内地与澳门经济技术合作水平,并通过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次区域经贸合作等专章支持澳门参与国家发展。
澳门经科局投资争端调解机制页面集中公布《安排》投资协议下的调解机制、经科局提供调解协助流程、调解协助意向书、适格投资者证明材料、调解机构名单及调解规则和答问集。
该行政手续页说明内地投资者如主张澳门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CEPA《投资协议》义务并造成损失,可向澳门经科局请求调解转介协助;经科局负责将文件递交争端方及投资者选择的调解机构。
澳门经科局公布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整合版附件表2,系统列明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建筑设计、工程服务等跨境服务开放措施,包括澳门执业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改为备案管理、大湾区律师执业资质、澳门会计师临时执业材料简化、建筑和工程专业服务开放等具体条款。
澳门经科局宣布自2023年1月3日起在“一户通”推出CEPA证明书网上申请服务,覆盖《安排》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及澳门投资者证明书的申请和重复申请,实现相关手续全程网办。
澳门经科局说明CEPA指定网站提供繁体中文、简体中文、葡文和英文版本,涵盖商机、法律文本、统计、申请手续、表格下载、FAQ、澳门投资资料、内地投资资料和CEPA零关税货物查询等六类内容。
该规定建立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药品零售领域的备案制度,明确执业范围、备案期限与同质化监管规则,推动跨境医疗服务标准化供给。
该规定通过注册制明确澳门医疗人员在横琴跨境执业的范围、条件、备案与监督规则,以法定渠道实现澳门专业人才在合作区有序参与。
澳门法务局、珠海市司法局和横琴法律事务局签署首份三方法律事务紧密合作备忘录,约定在立法交流、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和人才培养等领域合作,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澳门政府入口网站公布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负责的专业资格认可和登记服务,说明具备第1/2015号法律所指学位的澳门居民可申请专业资格认可,并列明相关法律依据、办理入口和主管机构。
北京四中院于2024年11月20日审结一起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高等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被报道为2024年1月29日《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施行后内地首例适用该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珠海市医保局与澳门卫生局联合公布,2019年7月1日起推出常住横琴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可参加珠海居民医保,并可按澳门特区安排申请个人自付部分津贴。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旨在鼓励香港与内地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开展研发合作。计划整合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和粤港/深港科技合作资助安排,支持平台和协作研发项目。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于2019年4月推出,旨在支持和鼓励香港与内地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开展研发合作。计划要求香港和内地申请机构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和科技部同步提交申请,只有双方均支持的项目才会获资助。
国家网信办2024年公布的第16号令,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适用、豁免和衔接作出规定,并允许自贸试验区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
第六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明确三地将统一公布大湾区调解员名册,并审议通过《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把非诉争议解决的规则衔接推进到名册治理层面。
该办法规范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合作区备案及管理,明确港澳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专业人士的定义、备案要求和管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意见明确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可约定内地、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并要求规划建设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推动统一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
该意见通常被称为“横琴金融30条”,提出探索资金电子围网、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琴澳金融服务一体化、跨境证券基金保险产品、绿色金融、债券市场和金融人才等制度安排。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围绕跨境金融服务、资本流动、金融市场与风险协同提出支持措施,形成大湾区金融合作治理框架。
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明确仲裁程序内地法院与香港法院在保全措施合作的规则,对跨境商事争议执行效率有直接支撑作用。
该安排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与强制执行确立统一框架,是大湾区跨境诉讼判决可预期性与司法合作制度化的重要顶层依据。
前海服务贸易三年行动方案围绕重点领域突破、制度创新和要素流动提出二十一项举措,涉及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境外个人证券期货咨询执业、港澳工程人才备案执业、深港建筑资质互认和国际专业服务集聚等内容。
香港创新科技署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署合作安排,推进深港科技创新全链条合作,支持联合基础研究、创新载体建设、重大项目和人才培养。
该汇总材料整理并回应涉港澳商事纠纷规则衔接中的主要意见建议,反映广东法院在制度联通、执行协同与信息化服务方面的改进方向。
实施方案提出构建开放的湾区职称评价体系,推进职业资格认可,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在广东执业和流动。
内地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在金融、电信、建筑、旅游等领域进一步降低或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并明确部分开放措施将在大湾区率先实施。
内地与香港签署CEPA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次修订文件,进一步降低或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准入门槛,并有部分开放措施在大湾区率先实施。
该办法明确港澳居民在广东部分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交流流动和资格适配规则,降低试点期跨境人才参与公共服务岗位的程序门槛。
公告明确自2023年2月起在湾区内地城市试点实行6类内地人才港澳往来签注政策,细化签发主体、期限和适用范围。
三方将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香港金管局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和澳门金管局创新金融科技试行项目的监管要求进行联网对接,推动三地跨境金融科技项目测试和监管协同。
三部门文件支持南沙在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上先行探索,包括推动科研应用场景下粤港澳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并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企业利用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特定医学研究。
第八批典型案例聚焦域外法查明、在线送达与海内外协同,持续为涉港澳商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和合作场景提供实务样本。
第九批典型案例围绕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执行、涉澳平行诉讼处理、香港法院判决两地执行协调等问题,展示大湾区内地法院在规则衔接和程序协同方面的最新裁判思路。
第七批典型案例聚焦港澳涉外商事纠纷,展示管辖协商、法律适用、司法协助与承认执行等机制在真实诉讼场景中的联动。
白皮书梳理了广东法院服务保障大湾区建设的制度举措,重点呈现司法规则衔接、跨境纠纷机制和案例化治理经验。
该文档为典型案例合集中的前段样本,涵盖管辖选择、裁决执行、港澳法适用与跨境民商事诉讼中实体衔接场景。
征求意见稿版本用于承接指引体系中的争点边界与程序衔接细化,反映广东省在港澳商事争端中的制度试探与优化方向。
文件围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跨域司法交流合作、跨境规则衔接与治理协同推出配套任务书,形成面向内地与港澳的制度执行清单。
该办法规范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临时入出内地并在广东行驶的申请、驾驶人备案、电子临时牌证和口岸监管。
该办法规范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临时入出内地并在广东行驶的申请条件、驾驶人备案、临时牌证和监管协作。
该办法规范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临时入出香港的申请、抽签、香港牌证、口岸备案、行驶范围和监管限制。
《行动方案》提出推动粤港澳数据、人才、物流、资金畅通流动,建设数字化新型基础设施、跨境政务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和数字治理协同体系。
规程明确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拨付至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使用,并规定预算、拨付、监管、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该办法在广东省内明确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条件、程序与监管规则,建立跨境法律服务机构层面的合作合规路径。
该通知在国家和国务院层面制度框架内,细化港澳律师在内地九市执业的条件、培训考核、监督管理与权益保障要求,强调职业行为标准与跨域服务边界。
第二批16个典型案例覆盖要素跨境流动、民生融合、营商环境和重大平台建设。
广东省大湾区办发布第二批规则衔接对接典型案例,覆盖港车北上、湾区认证、跨境通办、粤澳货物一单两报、建设领域协同等,形成可复制制度实践清单。
第三批16个典型案例扩展至商事调解、碳标签互认、公共交通、文体交流、公共服务和科研管理等场景。
围绕第三批16个规则衔接案例,广东公开发布了更广领域的制度协同成果,覆盖通行证、交通卡互联、人才政策链、科研管理、公共服务等。
第一批20个典型案例覆盖要素跨境流动、营商环境、民生融合、平台建设等领域。
广州市措施明确推动财政科研经费跨境流动,支持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以项目制方式立项申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健全港澳地区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
黄埔、广州开发区出台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实施细则,规定港澳知识产权认定、服务机构落户、从业人员奖励和仲裁调解支持等具体措施。
国家发改委批复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有序实施城际铁路项目,明确近期、远期里程与枢纽衔接要求,形成一小时交通圈与多式联运目标。
修订并实施了《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确立报考、考试、执业范围、监督与跨境执业管理规则。
国务院于2023年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予以批复,明确在推进横琴与澳门深度融合、完善跨区域开放体系方面的中央层面支撑。
国务院批复同意《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强调在深圳等城市推进制度协同、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协作,支持试点任务落地并完善跨部门联动机制。
国务院印发南沙总体方案,提出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和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国务院印发河套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合作区是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和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
港深双方发布河套联合政策包,围绕科研资源、人才、数据、科研样本、投融资和配套服务提出一揽子便利措施,为一区两园协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官方介绍显示,创业谷占地1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为港澳和内地创业青年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并累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142家。
横琴经济发展局发布2025年度高端和紧缺人才个税优惠申报问答,说明申报时间、流程、收入项目、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步申请、审核认定及交由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等事项。
横琴官方页面介绍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的发展定位和平台功能,明确其建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的中医药产品海外注册公共服务平台(横琴),并获授首批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横琴商事服务局公布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情况,列明备案编号、澳门资格认可证类别、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有效期和执业单位。
该办法规定横琴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账户分类、主体准入、业务规则和监管安排,确立“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的账户管理原则。
横琴条例规定合作区范围、治理体制、执行委员会法定职能、授权放权和琴澳规则衔接方向,是横琴首部综合性法规。
该办法支持合作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覆盖商事合同调解条款、仲裁调解费用补贴、境内外仲裁员和调解员支持、涉澳及葡语西语国家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奖励和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横琴发布个人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允许内地居民、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在合作区从事个人经营时办理备案,无需另行办理商事登记即可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该办法支持澳门青年参与合作区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建立澳门青年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创业企业扶持和基地管理等规则。
该措施支持合作区发展中医药澳门品牌工业和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围绕CRO、CMO、CDMO、第三方检测、MAH综合服务、药物研发大数据、国际GMP认证和澳门高校产学研转化项目等设置补贴和扶持措施。
横琴经济发展局印发2025年版境外职业资格便利执业认可清单,允许持有清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实施办法在合作区执业,提供专业服务,以破除执业资格准入障碍。
横琴法律事务局统计页面显示,截至2026年4月30日,合作区共有497名律师执业,其中51名港澳律师;共有28家律师事务所,其中联营律师事务所6家。合作区成立以来新增17家律师事务所、275名社会律师。
横琴民生事务局出台支持澳门青年就业暂行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通过澳门青年就业补贴、用人单位聘用奖励、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澳门青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措施支持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就业。
香港金融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推出跨境支付通,实现内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与香港转数快互联,为两地居民和机构提供即时跨境支付服务。
香港海关介绍跨境一锁计划及粤港澳三地一锁安排,通过同一把电子锁和全球定位系统设备减少重复查验、简化清关手续并加快货物流转。
粤港澳深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六方面22条税收服务举措,涵盖跨境服务提效、智慧税务升级和政策精准支持。
香港律政司在粤港澳大湾区专责小组之下成立大湾区律师顾问小组,并召开法律业务交流座谈会,吸纳法律业界对大湾区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务发展的意见。
致辞明确提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目标与政策措施,涵盖规则对接、调解协同、人才培养与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扩展等关键议题。
香港律政司向立法会系统说明扩展“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的政策基础、实施范围和推广安排,明确港资港法由前海扩展至深圳及珠海,港资港仲裁进一步覆盖大湾区内地九市。
香港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备忘录,建立恒常化、机制化的高层官方沟通平台,明确每年举行高层联席会议,推进机制对接、规则衔接和人才连接。
在已建立恒常对接平台基础上,香港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惠州举行首次高层联席会议,就民商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发布、人才培训和具体工作规划作出安排。
横琴财政局和横琴税务局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部门分工、办理和宣传辅导要求。
该实施意见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民航协同发展并举,围绕机场群、枢纽联通、空域协同和产业联动提出阶段性目标与制度要求。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南沙条例,将科技创新、产业开放、城市发展、规则衔接和综合保障等事项法制化。
该安排规定内地与澳门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覆盖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也允许在不需要执行但需要认可时单独申请认可或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内地与澳门CEPA《货物贸易协议》于2018年12月12日签署,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整合过往CEPA及十个补充协议的货物贸易条款,并就所有内地税则号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提供更灵活的原产地认定方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内地与澳门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系统整理CEPA及十个补充协议中的经济技术合作内容,并结合澳门特色新增深化澳门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等章节。
内地与澳门CEPA《投资协议》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包含主协议、投资者定义附件、内地和澳门减让表以及征收附件,是澳门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和内地投资者进入澳门市场的重要制度基础。
香港创新科技署页面说明,香港特区政府与科学技术部于2018年9月20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加强创新科技合作的安排》,为香港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科研合作、人才交流和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合作框架。
科技部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创新科技合作安排,明确深化科研合作、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等合作方向。
该文件列明内地与香港CEPA货物贸易协议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并于2025年1月1日更新。产品是否符合这些规则,直接决定其能否以香港原产货物身份享受进口内地零关税待遇。
内地与香港CEPA《货物贸易协议》于2018年12月14日签署,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24年6月26日最后修订。协议整合和更新CEPA货物贸易开放和便利化承诺,新增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等内容。
内地与香港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于2017年6月28日签署,整理并更新CEPA及其补充协议中的经济技术合作内容,将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区域和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贸合作纳入CEPA框架,并设置22个重点合作领域。
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于2017年6月28日签署,涵盖投资准入、投资保护、投资便利化和投资争端解决,补足CEPA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的市场开放和保护规则。
香港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会展业合作、知识产权合作、商标品牌合作和中医药产业合作,覆盖国际会议展览、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贸易和ADR、商标协调小组、品牌保护、中药法规和注册管理沟通等事项。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市开展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试点,是湾区跨境法律服务制度化启动的重要上位法依据。
该决定将2020年授权试点期限延续到2026年10月,维持并巩固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制度,增强跨境法律服务政策的连续性与可预期性。
该方案明确前海在粤港澳大湾区中的改革开放先行区定位,提出法治协作、服务贸易自由化、跨境营商协同等政策任务。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承接国务院规划,规定管理体制、封闭管理、科创合作、服务保障和法治环境。
前海条例规定管理局职责、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社会治理和法治环境,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提供经济特区法规依据。
深圳市实施意见鼓励港澳高校和公营科研机构牵头或单独申报承担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对于港澳高校在深研究机构承担的深圳市科研项目,允许一定比例科研资金跨境拨付至港澳高校和公营科研机构用于科研活动。
该安排建立深港法律合作机制,涵盖重大法律事务通报、立法借鉴、人员交流、律师执业便利化及跨境破产协作。
河套深圳园区官网介绍,深圳市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平台由市委网信办、深圳应急保障中心和福田区共同建设,2023年9月落地河套合作区,并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及大湾区标准合同等预审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转载人民法院报报道,深圳中院对一家注册在深圳的港资企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予以支持,被称为法释〔2025〕3号批复生效后全国法院首例相关裁定。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围绕大湾区建设推进监管规则有机衔接的举措,包括湾区标准、湾区认证、认证联盟和涉港企业登记文书便利化。
粤、深、港、澳四方签署税收服务大湾区建设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人制度,研究税收服务规则衔接与协作机制对接。
澳门特区政府在广州、珠海、中山、江门设置“澳政易”自助服务机,提供35项澳门居民常用政务服务,并与粤澳跨境通办服务专网联通。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大湾区要成为新时代引领区,要求以制度创新和法治保障支撑国际一流湾区建设。
习近平在澳门发表致辞,强调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港澳融合发展,支持法治保障、人才交流与合作治理。
习近平在广东调研时强调,广东要把大湾区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地,持续推进深化改革开放、对外联通和要素流动,在制度层面推动三地规则衔接与协同治理。
习近平在香港回归20周年与任命典礼讲话中强调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推动港澳同胞与内地深化合作,提出粤港澳三地同心协力、共迎机遇的顶层方向。
讲话强调国家对香港全面发展战略部署,明确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国家顶层战略任务,强化港澳与内地协同发展、金融与人才合作、法治保障与营商环境塑造。
香港北部都会区行动纲领将北部都会区定位为香港未来增长引擎,并以创新科技、口岸商贸、高端专业服务和物流等区域衔接深圳及大湾区。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在欢迎《2023年施政报告》的新闻稿中说明,广东、香港、澳门及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已建立四方平台,共同制定大湾区保险售后服务中心相关准则和规定。
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签署备忘录,合作探索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措施。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为合资格科技公司输入海外和内地科技人才来港从事研发工作提供快速处理安排。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配额后可为人才申请工作签证或进入许可,部分香港科技园、数码港和港深创科园相关机构可经指定渠道申请。
香港创新科技署页面说明,设于香港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自2025年7月1日起重组为全国重点实验室。香港现有15所全国重点实验室及6所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创新及科技基金每年为其提供额外资金来源。
InnoHK是香港特区政府发展香港成为环球科研合作中心的重点项目,在香港科学园设立世界级研发平台,聚焦医疗健康科技、人工智能与机械人科技,以及可持续发展、能源、先进制造和材料等领域。
香港创新科技署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23年3月30日签署《关于全面推进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的安排》,旨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深港在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创新资源流动方面深化合作。
香港大湾区专题页介绍,自香港科学园深圳分园成立以来,香港科技园公司推动大湾区科创人才交流计划,包括在香港科学园和深圳分园举办职业博览会、香港人才前往大湾区参访体验,以及大湾区人才来港交流。
香港大湾区官网介绍,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由三地法律部门推动设立,两项调解员标准和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已分别施行,统一的大湾区调解员名册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共146名调解员。
香港大湾区官网介绍网上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提及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的交易促成、调解及仲裁平台,以及大湾区线上争议解决协作平台,为公众提供大湾区争议解决服务资讯。
香港大湾区官网说明,自2021年起,合资格的工程、建筑、测量、规划和园境界别企业及专业人士,可通过简单备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直接提供服务。
香港大湾区专题页说明,为促进港深科研仪器和设备开放共享,广东省和深圳市设立网上平台发布可共享大型科研仪器信息,香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供共享的科研仪器及租借途径亦已上传至香港创新科技署网页。
香港大湾区专题网页列明,内地人类遗传资源过境香港作科研用途的限制已在特定条件下放宽,已有五所本地大学在深圳的分支机构获国家科技部确认符合试点条件。
香港大湾区官网说明,香港法定注册的十二类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可到内地短期执业,最长三年并可延期;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不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香港大湾区官网说明,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并符合其他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通过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
香港大湾区官网说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5〕3号批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在深圳或珠海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协议选择香港或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
香港大湾区官网说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5〕3号批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在无涉港澳因素情况下选择香港或澳门作为仲裁地。
香港大湾区官网CEPA专题概述法律、建筑工程、医生、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领域进入内地市场的开放安排,并说明2024年签署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第二份修订协议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修订试点办法,继续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港澳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试点延长至2026年10月4日,并将报名执业经历要求调整为累计三年以上。
工业贸易署统计页公布截至2026年2月28日《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累积签发数目,总数为3458份,其中运输及物流服务、分销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广告服务、建筑专业服务及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等行业占比较高。
该通告明确《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有效期为两年,并规定续期窗口、续期表格、法定声明、证明文件、审批时限、费用以及续期后撤销和信息披露等安排。
工业贸易署发布的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系统列明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步骤、附录、申请表格、法定声明、证明文件及服务部门分类,是香港法人申请CEPA优惠待遇时最直接的操作指引。
工业贸易署页面说明香港投资者证明书的适用边界:自然人一般无须申请;企业仅在以“商业存在”形式于内地对香港优惠开放的非服务部门新增投资时,才需满足实质性商业经营要求并申请《香港投资者证明书》。
该页集中列明《香港投资者证明书》申请、集团补充、修订本/补发本/认证副本/取消、续期及续期声明等全部核心表格,并说明电子递交所需的数码签署要求。
该页系统汇总CEPA框架下香港法律执业者进入内地市场的主要规则,包括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代表机构、联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涉港民事诉讼代理等安排,并串联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司法行政机关及香港律政司相关规则。
该页梳理香港工程、建筑、城市规划、房地产估价等专业人士和企业在内地特别是在大湾区开展业务的主要规则,包括资格互认、考试、继续教育、企业资质、备案服务和前海、横琴、南沙等地的先行先试安排。
该页汇总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提供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的主要规则,覆盖合伙人资格、临时审计许可、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相关豁免安排。
香港工业贸易署会展服务行业页说明,CEPA服务贸易协议下会展服务按国民待遇处理,同时列出内地关于会议展览企业设立和在内地举办经济技术展览的相关规则,并提示会展业合作另见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该页归纳香港检测、认证机构在内地提供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服务的开放规则,重点涵盖CCC合作、自愿性认证、检测结果采信以及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安排。
香港工业贸易署专题页列出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下22个合作范畴,包括一带一路经贸合作、金融、旅游、法律和争议解决、会计、会展、文化、环保、创新科技、教育、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商标品牌、中医药、泛珠三角、自贸试验区、前海南沙横琴、贸易投资促进、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透明度和专业资格互认。
该行业页列明CEPA服务贸易框架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开放安排,并提示商标品牌合作属于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下的专门合作领域。
该页公布内地与香港双方相互认可的投资争端调解机构、调解员名单和调解规则。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可提交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一方争端可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调解会或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
该页说明CEPA《投资协议》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别列明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一方争端的解决路径,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投资工作小组通报协调、行政复议、调解和司法程序。
工业贸易署说明香港货物出口内地申请CEPA零关税待遇时,必须附有由工业贸易署或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制造商申请证书前须办理工厂登记,证明工厂具备生产有关出口货物的能力。
香港医务卫生局在立法会书面答复中说明,eHealth应用已逐步推出跨境健康纪录和个人资料夹功能,让香港市民在指定境外医疗机构授权使用电子健康纪录,并强调须保障数据安全和病人私隐。
香港律政司新闻公报显示,香港律政司、司法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民商事司法文书新送达安排,以优化内地与香港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机制,回应法律界和市民对送达效率的需求。
香港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明确执行程序包括认可与执行、可在申请前后申请保全或强制措施,并允许当事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香港特区政府大湾区专题页系统说明CEPA下服务贸易开放和专业服务准入,包括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通过资格互认或考试进入内地市场,以及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检测认证开放措施。
香港与澳门CEPA于2017年10月27日在第十次港澳合作高层会议期间签署,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计划,旨在促进港澳经济交流,并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之间的区域经济融合创造有利环境。
香港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建立两地破产程序相互认可和协助的合作机制。
香港知识产权署便利措施页面汇总香港申请人在内地办理知识产权事项的便利安排,包括符合条件的香港申请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发明专利优先审查,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设立香港特区知识产权咨询点等措施。
澳门经科局发布粤澳货物一单两报集中申报模式上线消息,支持内地出口信息自动推送澳门电子报关平台,提升粤澳货物通关效率。
横琴民生服务概况显示,粤澳社保一窗通于2023年3月23日正式启用,可同时办理广东76项社保服务和澳门24项社保服务,首次实现澳门社会保障服务跨境办。
粤澳探索试点“湾区注册”服务,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推进跨境通办、一地两注、公证资料标准化和双向全程电子化登记。
粤澳双方签署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覆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和宣传教育等事项,推动粤澳知识产权合作提质升级。
跨境理财通2.0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新增证券公司作为试点主体,并提高个人投资额度,深化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024年修订版实施细则明确“南向通”“北向通”的投资者准入、产品范围、参与机构、闭环汇划、额度管理、销售合规、信息报送和退出机制,是跨境理财通2.0的核心监管文本。
数字政策办公室公布的大湾区标准合同专题和2026年3月版备案指南,说明香港合同方办理标准合同备案的文件、流程、期限、补充材料和查询渠道。
该指引在合作备忘录框架下设立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适用于大湾区内地九市与香港之间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香港工业贸易署专题页面说明湾区标准的定位、形成机制、公共服务平台、2026年共同需求指引,以及照护食、色调值、建造业、中药标准等最新应用。
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安排自2012年推出,粤港澳于2019年组成互认工作组,港澳于2022年签订框架性意见,共同推进三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
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共同发布统一的大湾区调解员名册(2024年),名册载有146名来自香港及粤、澳地区的调解员,标志调解员标准和本地评审细则正式汇入统一成果。
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统一的大湾区调解员名册,名册包含来自香港、广东和澳门的146名调解员,并经大湾区调解平台工作小组同意和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确认。
香港律政司根据三地统一的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发布适用于经香港评审的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为后续统一名册和培训课程提供本地实施规则。
第五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由澳门行政法务司主持,三地汇报各自制定的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认可调解员课程,并就和解(调解)协议相互承认执行、仲裁员推荐名册、大湾区律师试点和法律培训等议题深入讨论。
香港律政司发布行动纲领,提出以机制对接、规则衔接、人才连接为“三连”,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并提出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信息平台、非诉讼争议解决规则最佳做法、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和法律人才培训等措施。
香港律政司发布的GBA法治建设行动纲领,提出“三连、两通、一湾区”框架,提出跨境争议解决、规则衔接与法律人才协同的实施路径。
香港发展局专题介绍面向香港建造业专业人士的内地职称评价机制,说明机制已于2025年常态化,并扩展至建筑和工料测量专业,至今约有580位香港专业人士获得内地职称。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会在香港法律周2025期间正式成立,向大湾区律师提供联络、咨询、培训和业务发展支持,并被定位为推动大湾区律师制度恒常化的重要组织平台。
三地法律部门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列明统一推荐条件、入册程序、名册使用方式、培训交流和监督除名机制,推动仲裁资源共建共享。
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于2025年7月30日正式发布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列明大湾区仲裁员推荐条件、入册程序、名册使用方式及监督规则。
粤港澳深四地监管部门协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署《粤港澳深地区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合作备忘录》,建立调解合作联络机制和调解申请合作机制。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指导下,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和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共同建设粤港澳中医药政策与技术研究中心,为大湾区医药企业搭建政策、技术研究、交流和传播平台。
香港政府新闻网报道粤港两地同步上线跨境通办服务专区,并通过“智方便”与广东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便利两地居民和企业网上办理政务服务。
由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通過,規範大灣區調解員的資格、評審、認可、除名與名冊管理流程。
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澳门社会保障制度和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法律草案,拟将澳门居民居于横琴、在横琴工作或就读当地认可课程的期间纳入法定例外情况,使相关期间在双层社会保障制度权益处理中可视为身处澳门。
香港政府将多间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纳入长者医疗券大湾区试点计划,便利合资格香港长者在内地城市使用医疗券支付指定门诊医疗服务。
广东省委、省政府发布实施意见,围绕规划纲要对接推进大湾区建设,明确规则衔接、要素流动、区域协同和政策协同的总体部署。
总体方案明确横琴新区作为粤澳深度合作引擎,推进共商共建共管共享体制机制,推动要素、服务、制度协同。
该意见明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强调法治城市示范和跨地区协同治理,并指出支持深圳改革实践对更好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具有战略意义。
珠港澳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在珠海揭牌,定位为区域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平台,统一受理并组织调解相关部门和法院移送、委托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
文件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提出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推动港澳律所及仲裁人才跨境参与的制度体系,并明确港资港法、港澳企业仲裁地选择等制度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厦门、深圳三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明确香港清盘人、临时清盘人可向试点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并规定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协助措施和两地管理人合作要求。
该安排规定内地与澳门在仲裁程序中相互协助保全,明确澳门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也可依法向澳门初级法院申请保全。
该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覆盖离婚、婚姻无效、扶养、抚养、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在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可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可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不得仅以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否定仲裁协议或相关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在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可协议选择香港或澳门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可协议约定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人民法院对相关协议效力予以支持。
文件围绕横琴建设,提出域外法查明、涉港澳诉讼程序、跨境司法协助等规则衔接安排,明确前海和横琴合作区的司法服务保障方向。
意见强调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跨境诉讼程序简化、港澳法律人才培养与规则衔接,并提出前海在域外法与调解、仲裁协作机制中的示范作用。
这是香港律政司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英文版全文,系统阐述“三连、两通、一湾区”的政策框架及其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和人才连接部署。
前海管理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联合发布十六条措施,围绕跨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运营转化、宣传教育和合作推进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创新高地。
围绕营商环境、司法规则衔接、诉讼机制创新和区域协作提出三年推进任务,突出粤港澳跨境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在程序性衔接框架中补充了港澳证人出庭作证、跨境证据规则等规定,推动程序协作从管辖衔接向实务衔接延伸。
指引从管辖、主体认定、送达、证据审查和适用法律等核心程序入手,统一涉港澳商事争议审理标准。
报告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的成效、案例机制与重点推进举措,覆盖一审涉港澳案件办理、国际送达、司法协作等关键链条。
讲话总结改革开放40年经验并提出新阶段改革开放任务,明确深圳在广东和大湾区创新发展中的先行示范意义。
大湾区建设的顶层规划文件,提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市场一体化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方向。
文件聚焦律师、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跨境流动下的资格互认、备案程序、持续监管与纠纷处理。
该决定明确新时代改革任务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粤港澳大湾区制度衔接和区域协同提供顶层政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