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衔接关系
这是“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从试点探索转入统一司法适用的重要法源,直接界定适用地域、企业范围和法院审查标准。
机制对接关系
可与CEPA协议二、最高法司法部仲裁意见和香港律政司的配套解说一起观察中央—地方—香港三层机制如何共同推动争议解决规则衔接。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3号,2025年2月13日。
官方英文: https://english.court.gov.cn/2025-02/16/c_1067678.htm
研究价值
该批复第一次以最高法院正式文件把适用香港法律与选择香港仲裁地的效力问题成体系地落到大湾区场景,适合用来研究法律选择权如何在内地司法审查中被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