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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2 条

澳门法官批示认可申请的关联财产管辖认定

广东高院在审查澳门法官批示认可申请时,从澳门待分割财产外延伸到与内地中山财产的关联关系,明确内地财产所在地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应予受理。

  • 第七批
  • 司法协助
  • 争议解决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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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区大湾区调解员授证与统一名册实施

把三地统一标准、联席会议审定和澳门本地授证结合起来,使大湾区调解员制度从规则文本进入职业身份认受和区域品牌建设阶段。

  • 机制案例
  • 标准共建
  • 争议解决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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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CEPA协议二下的专业服务开放与大湾区先行实施

在金融、电信、建筑、旅游等领域进一步降低澳门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门槛,并将部分开放措施放在大湾区率先实施,把澳门服务贸易开放与湾区规则衔接直接联结。

  • 机制案例
  • 授权试点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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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调解员名册与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

将调解员资格标准、本地评审细则、统一调解员名册和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串联起来,形成从标准制定到人才入册再到名册治理的完整链条。

  • 机制案例
  • 争议解决协同
  • 标准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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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5〕3号确立港资港法与港资港仲裁规则

在没有传统涉港澳因素的情况下,允许特定港澳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或港澳仲裁地,使投资者身份和区域试点成为连接三地法制的制度接口。

  • 争议解决软联通专项
  • 特别立法
  • 争议解决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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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拨付港澳使用

允许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使用,并在项目预算、专账管理、人民币结算、税务备案和绩效评价中建立专门规则。

  • 第一批
  • 跨境支付与结算
  • 授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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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一区两园”平台治理与特别监管

河套以“一河两岸、一区两园”为结构,通过中央规划、深圳特区立法和香港园区纲要形成跨法域协同的复合治理框架。

  • 河套治理专项
  • 特别立法
  • 授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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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白名单与特殊监管体系

河套以产业、机构、人员、货物等清单管理制度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安排,推动创新要素在可控前提下高效便捷流动。

  • 河套治理专项
  • 白名单
  • 授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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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联合政策包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联合政策包在正式规划和立法前,先行把科研样本、试剂、数据、投融资和人才流动等事项拆成具体支持清单。

  • 河套治理专项
  • 白名单
  • 数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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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治理机制

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双主任制、执行委员会法定机构定位、权责清单和授权委托安排,回应琴澳一体化的特殊治理需求。

  • 重大平台治理专项
  • 特别立法
  • 授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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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EF账户:以资金电子围网推动琴澳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化

将资金电子围网设计为可操作的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以“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处理开放与风险控制的张力,并兼顾区内企业、境外机构和港澳个人的跨境结算需求。

  • 金融规则衔接专题
  • 跨境支付与结算
  • 数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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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实施细则

黄埔把港澳知识产权认定、服务机构落户、从业人员奖励、仲裁调解补贴等事项细化为可执行规则。

  • 知识产权协同专项
  • 互认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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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资金、仪器、人才与平台共同推动创新要素跨境流通

把科研合作所需的钱、设备、人和平台分别制度化:资金通过联合资助和财政经费跨境拨付,设备通过共享目录和租借平台,人才通过入境计划和交流项目,平台通过InnoHK、河套和香港科学园深圳分园承接。

  • 机制案例
  • 跨境通办
  • 数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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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2.0的金融规则互联

跨境理财通2.0通过扩大投资额度、优化准入条件、增加证券公司参与等方式提升跨境金融产品可及性。

  • 金融互联互通专项
  • 跨境支付与结算
  • 监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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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的地方立法承接

以地方性法规把南沙总体方案中的规则衔接目标拆解为政务服务、数据流动、信用服务、专业资格、医疗服务和科研资金等可执行场景。

  • 重大平台治理专项
  • 特别立法
  • 授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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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澳门司法协助与仲裁执行链条

把民商事判决认可执行、仲裁裁决认可执行和仲裁程序保全三类制度串成连续的司法协助链条,形成内地澳门争议解决的前端保全和后端执行保障。

  • 机制案例
  • 司法协助
  • 争议解决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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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跨境支付通”上线

通过连接内地IBPS与香港转数快,允许两地居民仅输入手机号或账户号码完成即时小额跨境汇款和支付。

  • 金融互联互通专项
  • 跨境支付与结算
  • 数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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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创新科技合作安排与联合资助机制

通过部际合作安排、联合资助研发项目、开放内地科研资助计划和深港合作安排,把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嵌入制度化框架。

  • 教育科研合作专项
  • 授权试点
  • 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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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仲裁裁决执行与司法协助链条

把仲裁前后的财产保全、仲裁裁决执行以及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执行连接成连续的跨境司法协助链条,使当事人的争议解决路径更完整。

  • 机制案例
  • 司法协助
  • 争议解决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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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判决互认机制

婚姻家庭判决互认不是简单金钱债权执行,而是把身份关系、子女看顾、赡养和财产分割等民生事项纳入跨境承认与执行机制。

  • 司法协助与民生法治专项
  • 司法协助
  • 跨境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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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服务贸易行动方案下的专业服务开放承接

前海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港澳工程人才备案执业、深港建筑资质互认、国际法务和国际咨询集聚等措施打包推进,形成专业服务开放的地方承接平台。

  • 机制案例
  • 负面清单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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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十六条”

以前海平台为支点,把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运营转化和宣传教育纳入同一深港合作推进机制。

  • 知识产权协同专项
  • 互认
  • 标准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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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香港专业服务准入与法治环境创新

前海条例将香港工程建设、专业服务、金融创新监管、跨境电子签名认证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纳入同一合作区法规框架。

  • 重大平台治理专项
  • 备案
  • 等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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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澳平行诉讼的先受理原则适用

横琴法院和珠海中院通过适用先受理原则,对澳门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同一纠纷不再重复受理,探索解决内地澳门司法管辖积极冲突。

  • 第九批
  • 司法协助
  • 争议解决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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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点内地与香港破产程序相互认可和协助

不同于一般判决互认,跨境破产协助以试点法院、管理人职责和资产协助措施为核心,先从上海、厦门、深圳三个试点地区启动。

  • 跨境破产与企业重组专项
  • 司法协助
  • 授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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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认可执行首例港资港仲裁香港裁决

该案把港资港仲裁规则落实到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法院认可执行的终端环节,证明制度并非停留在条款有效性层面。

  • 港资港仲裁实践专项
  • 争议解决协同
  •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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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澳门法律认定合作经营合同成立和生效

内地法院在跨境合作经营纠纷中依照澳门法律和善意原则,认定当事人就合作经营核心条款达成合意并开始履行后,口头合作经营合同已经成立。

  • 第七批
  • 司法协助
  • 争议解决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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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北部都会区与深圳协同发展接口

北部都会区以香港侧规划和组织体系对接深圳及大湾区,围绕创新科技、口岸商贸、高端专业服务和物流形成空间协同。

  • 重大平台治理专项
  • 跨境通办
  • 授权试点
需专家确认 公开

香港长者医疗券大湾区试点计划

将香港长者医疗券使用场景扩展到大湾区内地试点医疗机构,形成公共福利跨境可携带的制度样本。

  • 健康湾区专项
  • 跨境通办
  • 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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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地认定香港仲裁裁决籍属的执行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以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从而确认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并以香港为仲裁地作出的裁决,属于香港仲裁裁决。

  • 最高法典型案例
  • 司法协助
  • 争议解决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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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澳货物“一单两报”集中申报

内地出口报关信息自动推送至澳门电子报关平台,使澳门用户无需重复录入即可完成进口申报。

  • 通关便利化专项
  • 数据接口
  • 跨境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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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澳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3—2025年)

粤澳把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资源共享、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纳入系统协议,形成较完整的合作议题清单。

  • 知识产权协同专项
  • 联合执法
  • 标准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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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三地一锁”与跨境物流数字监管

通过同一把电子锁和全球定位系统设备实现“跨境一锁、分段监管”,显著降低同一批货物在不同关境重复查验的概率。

  • 通关便利化专项
  • 数据接口
  • 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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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服务四方合作机制

税务合作由零散地方创新升级为粤、深、港、澳四方联席会议和联络人制度,形成常态化协作框架。

  • 税务协同专项
  • 跨境通办
  • 数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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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电子签名证书互认

通过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和可信认证服务合作,降低跨境电子交易和数字政务中的身份认证成本。

  • 数字湾区专项
  • 互认
  • 等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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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琴澳法律事务合作备忘录与联席会议机制

通过三方法律事务合作备忘录和联席会议机制,把立法交流、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和人才培养纳入区域法律事务常态化合作框架。

  • 机制案例
  • 标准共建
  • 特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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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零关税通过原产地规则和证书链条落地

通过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工厂登记或生产能力核验、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海关优惠待遇,将CEPA零关税从协议承诺转化为企业可操作的出口流程。

  • 机制案例
  • 互认
  • 跨境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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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形成港澳双入口救济平台

在行政复议、投诉协调和司法程序之外,CEPA为港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政府部门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专门调解路径,并通过双方认可名单和规则实现机制化运行。

  • 机制案例
  • 争议解决协同
  • 名册治理
已摘要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