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1〕15号试点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关于破产程序相互认可和协助的会谈纪要。
实施效果
香港清盘人和临时清盘人可在深圳等试点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有助于保护跨境资产、推进债务重组和提高债权人回收效率。
可复制性评价
可作为大湾区跨境企业重组、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和金融债务清理的制度基础。
风险与争议
试点范围、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管理人权限、资产处置顺序和债权人利益平衡仍需个案审查。
论文线索
- 深圳在内地香港跨境破产协助中的试点功能
- 破产程序互认与民商事判决互认的制度差异
- 大湾区企业重组中的跨境资产协助机制
跨境破产协助是大湾区金融和商事法治中很厚重的一块,后续可继续补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