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策依据

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内地与澳门CEPA《投资协议》,以及两地分别公布的投资争端调解机制、调解机构名单、调解员名单和调解规则。

实施效果

该机制提升了投资保护的制度可预期性,也让香港、澳门调解机构和内地调解机构在CEPA框架下形成跨法域协作入口。

可复制性评价

可作为大湾区规则衔接中“投资保护+争端解决+名册治理”的代表性机制案例。

风险与争议

公开案例和实际使用数据仍较少,调解协议后续执行、与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的衔接,以及时效中断问题仍需要继续跟踪。

论文线索

  • 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可用性与制度边界
  • 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名单治理在跨境投资保护中的作用

案例来源

分析提示

这个案例适合和“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并读:前者处理私主体之间合同争议的法律和仲裁地选择,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则处理投资者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投资保护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