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问题
CEPA下的投资准入与服务贸易准入并不相同。该专题重点梳理投资协议的适用范围、港澳投资者的定义和实质性商业经营标准,以及香港、澳门企业如何通过投资者证明书进入内地优惠开放的投资领域。
首批观察点
- 投资协议中的“投资者”定义与服务贸易协议中的“服务提供者”定义既相似又有显著分工。
- “商业存在”是判断是否需要投资者证明书的关键门槛,不同于购买金融产品、房地产或无形资产等其他投资形式。
- 投资者证明书不仅影响准入,也影响后续投资保护、争端解决和资格持续性的认定。
跟踪CEPA投资协议、港澳投资者定义、投资者证明书、商业存在、投资保护与争端解决机制。
CEPA下的投资准入与服务贸易准入并不相同。该专题重点梳理投资协议的适用范围、港澳投资者的定义和实质性商业经营标准,以及香港、澳门企业如何通过投资者证明书进入内地优惠开放的投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