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较维度 | 香港机制 | 澳门机制 | 制度意义 | 待跟踪问题 |
|---|---|---|---|---|
| 上位协议 | 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 | 内地与澳门CEPA《投资协议》 | 两地都以CEPA投资协议作为投资保护和争端调解的基础 | 投资协议条款在个案中被援引的频率 |
| 可主张义务 | 限于最低标准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待遇、业绩要求、人员入境、征收、损失补偿和转移等条款 | 同样围绕投资协议下特定义务和涵盖投资展开 | 调解机制不是一般商业调解,而是针对投资保护义务的专门机制 | 与一般民商事争议、行政争议的边界 |
| 解决路径 | 友好协商、投诉协调、投资工作小组、行政复议、调解、司法程序 | 友好协商、投诉协调、投资工作小组、调解、司法或行政程序等,并由经科局提供转介协助 | 两地都采用多轨救济结构,调解是其中一环 | 调解与复议、诉讼之间是否存在时效或程序衔接风险 |
| 调解机构 | 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争端提交内地机构;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争端提交香港机构 | 内地投资者与澳门争端由澳门侧机构承接,并通过经科局协助转介 | 调解机构按投资所在地分工,体现属地救济逻辑 | 机构名单和调解员名单更新频率 |
| 政府角色 | 香港工贸署公布机制、机构、名单和规则,投诉处理机制另由相关部门承接 | 澳门经科局明确承担调解转介协助,但不直接提供调解服务 | 澳门页面更清楚呈现政府转介角色边界 | 转介协助是否会影响争端方参与意愿 |
| 实务资料 | 香港页提供机构、调解员名单和规则入口 | 澳门页提供机制文件、流程、意向书、适格投资者证明、名单和答问集 | 香港侧名单结构清晰,澳门侧程序材料更完整 | 是否能获得实际申请量、调解成功率和典型案例 |
香港与澳门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对照
香港与澳门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在适用主体、调解机构和政府转介角色上有何差异;投资争端调解与行政复议、投诉处理、司法程序如何分工;调解机构名单、调解员名单和调解规则如何支撑跨法域投资保护
已入库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