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衔接关系
该批复直接突破传统涉外因素限制,是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的核心司法规则。
机制对接关系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批复,将大湾区内地城市的港澳投资企业、港澳法律选择和港澳仲裁地约定接入法院审查与裁决认可执行机制。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3号,2025年2月13日公布,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这是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专题最重要的基础法源。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在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可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可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不得仅以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否定仲裁协议或相关裁决。
该批复直接突破传统涉外因素限制,是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的核心司法规则。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批复,将大湾区内地城市的港澳投资企业、港澳法律选择和港澳仲裁地约定接入法院审查与裁决认可执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3号,2025年2月13日公布,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这是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专题最重要的基础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