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制 | 适用对象 | 地域范围 | 核心规则 | 解决的问题 | 仍需注意 |
|---|---|---|---|---|---|
| 港资港法 | 在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 | 深圳、珠海 | 法释〔2025〕3号批复 | 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香港或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 |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
| 港资港仲裁 | 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 | 大湾区内地九市 | 法释〔2025〕3号批复、最高法司法部仲裁意见 | 当事人可约定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 | 裁决认可执行仍需接受法院审查 |
| 大湾区仲裁中心建设 | 仲裁机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商事主体 | 大湾区整体 | 最高法司法部2025年仲裁意见 | 建设统一仲裁规则、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和国际商事仲裁高地 | 需协调三地仲裁机构规则、司法支持与监督标准 |
| 调解平台和调解员名册 | 调解机构、调解员和跨境争议当事人 | 广东、香港、澳门 | 大湾区调解平台、调解员标准、示范规则和2024年调解员名册 | 统一调解员准入、操守和跨境争议调解参考规则 | 调解协议跨境执行力仍需进一步制度化 |
| 仲裁员名册 | 三地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 广东、香港、澳门 | 2025年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 | 推动三地仲裁机构互认推荐仲裁员,便利跨机构选择 | 需完善推荐、监督、除名和利益冲突处理 |
| 线上争议解决 | 企业、公众、调解和仲裁服务提供者 | 大湾区及跨境交易场景 | 法律科技专题、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安排 | 降低争议解决信息成本和程序成本 | 平台公信力、数据安全和程序正当性需要持续保障 |
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调解平台与名册机制对照
港资港法与港资港仲裁的地域范围为何不同;仲裁地选择、准据法选择和裁决执行分别由什么规则支撑;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如何实现三地人才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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