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衔接关系
作为广东司法行政层面的具体实施规则,它将国家层面授予的试点权威转化为可执行机构准入标准。
机制对接关系
有助于对接跨区域法律服务、人才输送和联合办案/咨询机制,支持制度衔接专题中‘机构协作’的制度证据链。
引用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2019-07-05)。
研究价值
该文件直接落地到服务机构层面的制度协作,是湾区律师服务一体化的重要抓手。对研究“制度型开放”与“跨域服务供给”专题时,可与中央试点决策与律师执业管理规则形成联动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