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 | 内地规则 | 香港规则 | 主要差异 | 已有机制 | 待核验问题 |
|---|---|---|---|---|---|
| 仲裁程序保全 | 内地法院可就香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证据、行为保全提供协助 | 香港作为仲裁地时可通过指定机构路径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 重点在程序进行中的风险控制,而非最终裁决执行 | 2019年仲裁保全安排 | 指定机构使用频率、法院审查速度及保全标准差异 |
| 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 | 内地法院可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并在补充安排下允许更灵活的并行申请与保全衔接 | 香港法院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并配合补充安排实施 | 补充安排把“执行”进一步明确为“认可与执行”,并放宽并行执行限制 | 1999年原安排、2020年补充安排 | 并行申请策略、裁决范围审查及执行效率 |
| 民商事判决承认执行 | 内地法院对香港判决的认可执行范围显著扩大 | 香港以本地立法承接安排并设定程序入口 | 判决机制覆盖范围更广,但程序和公共政策审查与仲裁不同 | 2019年判决安排、香港第645章 | 判决与仲裁路径在企业合同设计中的取舍 |
内地香港司法协助与仲裁执行链条对照
仲裁保全、仲裁裁决执行和民商事判决承认执行三种安排分别解决哪一段跨境争议解决问题;为何说补充安排把香港争议解决服务的制度吸引力进一步向前推进了一步;对当事人而言,选择香港仲裁地与后续内地执行之间的制度成本主要集中在哪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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