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领域 | 主要对象 | 规则接口 | 机制类型 | 可办理事项 | 监管重点 |
|---|---|---|---|---|---|
| 法律服务 |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 | 国务院试点办法、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广东省司法厅执业证 | 授权试点、考试、执业证、行业管理 | 内地九市部分适用内地法律的民商事诉讼和非诉业务 | 业务范围、律所受聘、职业纪律、年度考核 |
| 建筑及工程专业服务 | 工程、建筑、测量、规划、园境企业和专业人士 | 大湾区内地九市、前海、横琴备案制度 | 简单备案、服务范围开放 | 在指定地区直接提供建筑及工程相关专业服务 | 备案主体、业务范围、项目责任、跨境质量监管 |
| 工程专业职称 | 香港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等 | 香港发展局与广东有关部门协作的职称评价机制 | 职称评价、等效认可 | 获得内地职称,用于聘用、晋升、招投标和人才政策 | 职称不等于执业签章资格,需区分评价功能与执业权能 |
| 医疗卫生专业 | 香港法定注册十二类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 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短期执业安排 | 短期执业、延期、考试豁免 | 在内地短期执业,最长三年并可延期 | 执业地点、医疗责任、患者安全、两地监管协同 |
法律、建筑工程与医疗卫生专业资格衔接机制对照
资格互认、备案、职称评价和短期执业分别解决什么问题;港澳专业人士进入内地市场是否需要重新考试或只需备案;专业资格衔接如何兼顾市场开放与属地监管
已摘要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