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制 | 主要功能 | 内地侧规则入口 | 香港侧规则入口 | 大湾区意义 | 待继续追踪 |
|---|---|---|---|---|---|
| 民商事判决互认 | 让一地法院民商事生效判决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2号 | 香港第645章 | 减少重复诉讼,提高跨境债权执行确定性 | 首案之后的适用范围、排除事项和知识产权案件处理 |
| 婚姻家庭判决互认 | 承认和执行离婚、抚养、赡养、财产分割等家庭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4号 | 香港第639章 | 服务跨境家庭和未成年人保护,体现民生法治融合 | 缺席判决、子女安排和财产制度差异 |
| 仲裁程序保全 | 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供财产、证据、行为保全 | 2019年内地香港仲裁保全安排 | 香港仲裁条例及法院临时措施机制 | 提高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防止资产转移 | 指定机构、担保要求和法院审查效率 |
| 仲裁裁决认可执行 | 让香港和内地仲裁裁决在对方地域获得执行 | 1999年安排及2020年补充安排 | 香港仲裁执行制度 | 构成港资港仲裁可执行性的后端保障 | 并行申请、部分执行和公共政策审查 |
| 破产程序协助 | 认可和协助清盘、债务重组和破产管理人履职 |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1〕15号,上海、厦门、深圳试点 | 香港普通法认可协助及实用指南 | 支撑大湾区跨境企业重组和资产处置 | 试点扩围、主要利益中心和管理人权限 |
| 司法文书送达 | 推进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跨境送达 |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相关新安排 | 香港律政司、司法机构配套程序 | 是判决互认和诉讼推进的程序前端 | 2026年新安排正式文本、生效日和操作细则 |
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机制矩阵
判决互认、仲裁裁决执行、仲裁保全、破产协助和司法文书送达分别解决哪一段问题;哪些机制需要香港本地立法承接,哪些机制通过司法解释或会谈纪要落地;深圳在跨境破产协助和大湾区争议解决中承担什么试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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